第一千零五十七章 渔叟河边(两更合一更)(2/7)


结果劫掠到一个户人家家里,三人抓住了人拳打脚踢进行逼问,一个邻居看不下劝了几句,结果小弟就将这个口头劝阻的人杀了。

然后这三人团伙被抓,按杀人偿命之论,这三人都要处以死刑。

但在量刑上却出现了问题,本来主犯死刑,从犯可减轻。这两个小弟虽然杀人了,却是从犯。

再或者杀了劝阻之人的是一个叫冯言的从犯,另一个从犯没有杀人可以减轻。

但最后负责此案的陈安民和潘开便草草将三人都处以死刑了。

王安石变法后,对于刑名也是看得很重。

之前在阿云案中,他与司马光就此激烈地辩论过。王安石对阿云主张宽以量刑,但司马光却是反对认为阿云必须死刑。

这个关系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‘按问欲举自首法’。

一个是被抓之前自首,还有一个被抓之后自首。

本来被犯人抓后主动招供在重大刑事案件中,是不作为减刑参考的(其于人损伤……并不在自首之例),但王安石认为这个可以有,只要坦白一律可以从宽。

阿云案为什么最后判流放呢?一个是谋杀未遂,一个是婚姻不成立,不构成真正夫妻关系,另一个是阿云案发后,主动承认了罪责。

阿云案是作为熙宁变法前一个很重要的事件,而按问欲举自首法,此法在熙宁以后大量施行。

可是在这相州案中,从犯被抓后主动自首的情节,按照按问欲举自首法来看,一律判处死刑,这就是很明显的一次严重量刑错误。

于是此案被中书刑房堂后官周清看到了。

当时王安石为了刑名改革,对周清等人吩咐,发现这样冤假错案,查处一起便奖励伱们升一官,而失责的官员则‘流放两千里’。

周清便发现了相州案的问题,一个死刑案经手除了地方官员,还有大理寺,刑部,最后才到了中书衙门。

周清当年就提出了复核此案,但大理寺复核后认为没问题。

因为主犯说过路上有过来阻拦的人杀掉,言下之意是杀掉有带着兵器来阻拦的,没说杀掉带着嘴巴来阻拦的。

这个杀人算两个从犯自己拿主意的,所以一律算成主犯。

这个论断还得到了周清的上司中书刑房检正刘奉世的支持。

周清事后查得这陈安民是文彦博的小舅子,除此之外还有吴安持和文及甫经手,在此案复核上签过字。

所以周清便不敢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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